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合同的无效及后果
无效情形 | 例外 |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18年案例考查)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 | 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
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 | 修复后验收合格 |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 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
2.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转包
有效 | 经发包方同意,非主体工程、分包一次给有资质的单位 | 承包人与 |
无效 | (1)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 |
3.监理合同
发包人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依法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性质:委托合同
(二)承包人垫资
垫资及利息 | 有约定按约定 | 但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
没有约定 | 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 |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日期的认定
具体情形 | 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
(四)工程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
招标订立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款优先权
行使条件 |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优先性 |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范围 | 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金 |
限制 | 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消费者 |
期限 | 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约定无效 |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