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一)合同形式与期限
1.期限最长20年——超出部分无效。但可多次续订。
2.6个月以上租赁应签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需提前通知。
3.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按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
* 审批和登记并非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如果出租人不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承租人:支付租金
支付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剩余不足一年的,返还时一并支付。(借款合同利息支付规则相同)
3.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如装饰装修)
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承租人转租问题
(1)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2)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两个租赁合同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5.买卖不破租赁(适于所有的租赁合同)
含义: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例外:抵押在先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
1.租赁房屋的出售
——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通知
一般:出卖之前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
拍卖: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2)责任
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3)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①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登记。
2.同住人继续承租的权利——租赁期内
(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人)
(1)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之共同居住的人,有继续承租权。
(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