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1.金融机构借款与自然人借贷区别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合同形式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性质

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息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利率

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无上下限限制

  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使用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利息问题

(1)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支付利息期限不明的处理:
①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民间借贷合同

合同生效的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实践合同(交付生效)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其他民间借贷: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效力/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①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有效。
③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合同的效力/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P2P平台的责任

纯中介平台:不承担保责任;
表明担保意思: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①企业名义借贷实际用于个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②个人名义借贷实际用于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担保

按借贷关系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利息

没有约定:全部视为无息
约定不明,区分处理:
自然人借款——视为无息
其他民间借贷——结合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利率

约定年利率 ≤ 24%:有效
约定年利率 ≥ 36%:超过部分无效
24%-36%之间的:自愿支付,不得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
【总结】总还款金额 ≤ 本金+本金*36%(年利率)

逾期利率

有约定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 24%,有效;
未约定,分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按6%计算
②约定了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按借期利率计算
【注意】
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违约金等总和不超过年利率36%的,不得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