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职工劳动债权——社会保险、税款——普通债权
1.职工劳动债权 | 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1】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注意2】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
2.社会保险、税款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注意1】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按本项处理。 【注意2】破产受理前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 【注意3】商业银行破产:清偿职工劳动债权后,优先支付个人存款本息。(优先于社会保险、税款) |
3.普通破产债权 |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其他 | 其他没有明确顺序的,清偿原则为:人身损害赔偿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顺序参照职工劳动债权,但惩罚性赔偿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