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体规定 | ||
权益披露 | 证券交易 所收购 | 首次 披露 |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报告和公告义务。 ②在上述期限(事实发生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
后续 披露 |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报告和公告义务。 ②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 ||
协议方式 收购 | 首次 披露 |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报告、公告义务。 ②在上述期限(事实发生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 |
后续 披露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 | ||
要约 收购 程序
| 基本 要求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收购等情况,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提示】特殊情况下会触发“强制全面要约”程序 | |
收购人
| 披露 | ①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②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 |
数量 | 预定收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
价格 | ①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付的最高价格 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票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 ||
条件 | 各项收购条件,应平等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
有效期 | ①30日~60日 ②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
变更 |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 ||
竞争 要约 | ①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公告 ②有竞争要约:延长初始收购期限,延长后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 | ||
超过 预收购 数量 | 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收购人应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 ||
报告 | ①事先无需报告,只需提示性公告。 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向交易所报送书面报告 | ||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 调查 收购人 | ①主体资格、诚信情况、收购意图、要约收购条件、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 ②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 |
披露 |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20日内,应依法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 ||
其他 义务 | ①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②提示性公告后至收购完成之前,不得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 ||
被收购 公司股东 | 预受 要约 | 在收购收购期限内,只是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但并不构成承诺 | |
撤回 预受 |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提示】即在期满前3个交易日内,不能撤回预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