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具体规定

一般取回权

能否取回

一般可以取回原物,重整期间不得取回(除非有约定或有破坏)

行使时间

相关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取回权异议

管理人不认可→诉讼,生效文书管理人不可拒绝

对待给付

未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等费用,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

变价款

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管理人及时变价提存,权利人就变价款可行使取回权

善意取得

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取回

受理前转让

原权利人损失:普通债权

受理后转让

原权利人损失:共益债务

不构成善意取得

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取回,第三人支付对价

受理前转让

第三人损失:普通债权

受理后转让

第三人损失:共益债务

出卖人取回权

取回条件

“已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时间

一般

标的物到达管理人之前行使

特殊

即便到达管理人,也可以取回:

①在运途中采用各种手段对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②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