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体规定  | ||||
一般取回权  | 能否取回  | 一般可以取回原物,重整期间不得取回(除非有约定或有破坏)  | |||
行使时间  | 相关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 ||||
取回权异议  | 管理人不认可→诉讼,生效文书管理人不可拒绝  | ||||
对待给付  | 未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等费用,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  | ||||
变价款  | 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管理人及时变价提存,权利人就变价款可行使取回权  | ||||
善意取得  | 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取回  | ||||
受理前转让  | 原权利人损失:普通债权  | ||||
受理后转让  | 原权利人损失:共益债务  | ||||
不构成善意取得  | 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取回,第三人支付对价  | ||||
受理前转让  | 第三人损失:普通债权  | ||||
受理后转让  | 第三人损失:共益债务  | ||||
出卖人取回权  | 取回条件  | “已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  | |||
时间  | 一般  | 标的物到达管理人之前行使  | |||
特殊  | 即便到达管理人,也可以取回:  ①在运途中采用各种手段对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②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