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具体规定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

①报表显示

②无相反证据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金不足、扭亏困难、法定代表人失踪、强制执行无法清偿

司法解释具体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产虽大于负债的前提下:

①长期资产无法变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老板跑路);

③民事执行无法清偿;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一潭死水、越干越亏)

人民法院不支持的债务人异议

①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②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债权人是否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如能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的;

③债务人对破产申请人的债权“是否有担保”提出异议;

④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如果存在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

【提示】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