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 法律规定 | |
承诺期限的起算 |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
承诺的生效 |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注意】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 |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 ①承诺迟延 (晚发、逾期到) | 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 |
②承诺迟到 (早发、逾期到)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