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
1. 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区分的意义:
(1)显失公平时,认定行为的效力不同:
有偿——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无偿——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2)能否主张撤销权上不同:
有偿——只有在受让人明知(即恶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法》74 条的撤销权; 无偿——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撤销权。
提示:结合合同法第四节撤销权
★3.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权;
处分行为——产生的是物权。
4.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结合担保法)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不成立;
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无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从法律行为效力不必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