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会学院《经济法》社团成立!路虽远,行则将至!
【例题·单选题】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也未约定债权实现的顺位,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丁公司的保证范围为200万元
C.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D.如果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B:保证范围未约定的,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选项C: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4)选项D: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