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每日一法条】+建筑工程合同  发表于:Thu May 23 14:26:34 CST 2019

三千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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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1)分包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①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③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⑤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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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19-07-19 08:09: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
三千筱夜 于 2019-07-19 23:37:38 回复:
加油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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