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到期货款无法偿还,乙公司请求法院对甲公司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对破产申请受理异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公司以申请人丙公司自己未向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B.甲公司以对丙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C.甲公司以丙公司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D.甲公司以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特定财产抵押担保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选项B: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选项D: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悬赏金额: 10 金币
状态: 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