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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 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终身 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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