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增资

  1.审核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审计评估

  (1)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2)下列情形依法、依章决策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①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③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④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3.确定投资方

  (1)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2)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3)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4)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

  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下列情形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下列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