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