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6项效力)★★★
对象 | 效力 |
效力1:对债务人 |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
效力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破产受理的效力3: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案例)
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视为解除的情形 |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不得解除的情形 | 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
破产受理的效力4: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原因:影响公平清偿 |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保全 |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破产法解释二) |
破产受理的效力5: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
一般 |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以下要求个别清偿的诉讼——中止 | |
代位权诉讼 |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
出资责任 |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
法人人格否认 | |
其他个别清偿 |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最终处理结果 |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
破产受理的效力6:新的诉讼
新的诉讼 |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新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前述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例题·多选题】 2013年9月,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下列有关甲公司的各种处理,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
| 『正确答案』BD |
【2015单选】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 | |
| 『正确答案』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