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 股票的发行条件
知识点概要
专题三 | 要求 | 要点(历年考试频率) |
股票的发行条件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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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11年) | ||
熟悉 | 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 |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14年) |
知识点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存续时间“满3年”
(1)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强调“稳定”)。
解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判断
控制权变更 | 最近3年内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变化且变化前后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
不构成控制权变更 |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管理层和主业在****前3年内没有重大变化; |
3.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报告 |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利润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
经营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二选一)。 |
股本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资产 |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亏损 |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5.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提示: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创业板 | 主板、中小板 |
盈利能力 |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
股本总额 |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
主营业务和董高人员(稳定) |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期末净资产 |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法定障碍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 发行人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
提示:创业板与主板和中小板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成立持续时间、组织机构、管理规范、经营内控、无违法方面相同。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1.
(1)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②责任:
申请材料信息自相矛盾,同一事实自相矛盾 | 中止审核,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
申请及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①交稽查部门查处→立案后暂停受理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 |
③审核要求:
内容 | 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
时间 | 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
提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2)发行时间: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2.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
①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①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②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解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
①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证券的承销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提示: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1)要求 | 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
(2)程序 |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特别决议) |
(3)费用 |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就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约定 |
(4)用途 | 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
(5)数量 | ①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
(6)归属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
习题演练 | |
| 『正确答案』AC |
【试题·多选题】(2015考生回忆)甲公司委托乙证券公司以代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代销期限届满。投资者认购甲公司股票的数量为4000万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
| 『正确答案』BD |
知识点二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6项)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①现任董监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②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提示:****时只要求发行时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提示:在主板和中小板****股票发行人最近3年内人员稳定。在创业板****股票发行人最近2年内人员稳定。
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④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③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①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
②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6+3)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6+3)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例: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净资产 | 2000 | 3000 | 20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 | 150 | 200 | 25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180 | 150 | 200 |
净资产收益率 | 7.5% | 5% | 10% |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示:发行对象及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解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大股东禁止期)。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除上述之外的发行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小股东禁止期)。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提示: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习题演练 | |
| 『正确答案』AC |
【例题·多选题】某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发条件的有( )。 | |
| 『正确答案』ABC |
【例题·单选题】甲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年) | |
| 『正确答案』C |
知识点三 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一)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1.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和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2016新增)。
2.定价:
(1)定价方式: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提示: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2016新增)。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上询价和配售(2016新增)。
(3)网下询价过程:
主体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 |
报价 | ①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
剔除高报价部分 | ①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 |
有效投资者数量区间 | 公开发行股票数≤4亿股 | 数量不少于10家 |
公开发行股票数>4亿股 | 数量不少于20家 | |
剔除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应当中止发行。 |
3.发行:
(1)主承销商自主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2)调整网下配售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 | 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 |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 | 网下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
(3)优先配售对象: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配售。
提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4)网上网下回拨:
网下不足中止 | 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
网上不足回拨 |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
网上需要回拨 | ①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
提示:这里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5)战略者投资配股规定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提示: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②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6)认购资金缴付(2016新增)
①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提示: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二)首次公开发行时禁止配售的对象和监管
1.禁止配售的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提示: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监管:
(1)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
(2)不得诱劝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
(3)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收购股票;
(4)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5)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6)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7)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
(8)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知识点四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
1.发行人范围
(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公开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提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4.公司收购
(1)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2)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