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司法解散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1)受理的情形: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①两年无法开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②两年无法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③董事长期冲突: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总结】
陷入僵局(3种)+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

  (2)不予受理的情形:

走错路了

①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②以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③以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重复提出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顺序问题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分析】要先解散才能清算,故解散申请可以受理,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3)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注意】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思考】其他股东可以成为被告吗?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吗?可以成为第三人吗?可以成为共同原告吗?

『正确答案』不可以,不可以,可以,可以。

  (4)审理——先调解原则
  ①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②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例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
  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
  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解散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选项D)、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A)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1.清算组: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

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股东申请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
②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社会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清算责任:
  (1)有限公司的
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义务:
  【补充】如果下列情形是因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可主张
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①
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②
怠于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恶意处理或虚假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④
未清算就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清算组的责任:赔偿责任
  ①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违法;
  ②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
  ③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损失。

  3.行为限制:
  (1)诉讼:

名义

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注意】解散的公司,其
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

代表

■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清算程序:
  (1)必要性:除
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进行清算。
  (2)申报时间: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一路三四五

  【总结】通知债权人

 

通知公告期限

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

通 知

公 告

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

合伙企业清算

确定清算人之日起10

60

30

45

公司清算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

60

30

45

公司合并减资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30

30

45

  【注意1】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注意2】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
应予登记。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3)财产不足清偿:
  ①自行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宣告破产。
  ②强制清算: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
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总结】
债权人确认+法院认可→不必进入破产清算
  (4)制定清算方案:
  ①自行清算:清算方案应当报
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②指定清算:清算方案应当报
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6个月内清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