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的适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5)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托收承付的基本流程

1.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2.承付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视为承付。

无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三)拒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于如下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事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