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1)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①“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②“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2)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①“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②“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③“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