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9】受托管理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原则1-10】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