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7】与审计客户同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案例8】

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审计项目合伙人,甲银行持有上市公司丁公司3%的股份,对丁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投资对甲银行也不重大。甲银行2014年度审计项目经理D注册会计师于2014年11月购买500股丁公司股票。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为3000元。

【解析】

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虽然D注册会计师与甲银行均拥有丁公司的股票,但因其持有的经济利益并不重大,且甲银行不能对丁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上述投资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原则1-8】与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