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初余额的审计目标
  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1)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2)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三、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
  (一)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二)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三)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1.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2.
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3.实施
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1)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

  注意:
  就存货而言,本期对存货的期末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几乎无法提供有关期初持有存货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可能提供有关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①
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②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③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2)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
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