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虚假报告——机会[眼熟]
舞弊风险因素细类 | 具体示例 |
a)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或其业务的性质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有机可乘] | 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或者与未经审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关联企业进行重大交易(★) |
被审计单位具有强大的财务实力或能力,使其在特定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能够对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的条款或条件作出强制规定,从而可能导致不适当或不公允的交易 | |
资产、负债、收入或费用建立在重大估计的基础上,这些估计涉及主观判断或不确定性,难以印证 | |
从事重大、异常或高度复杂的交易(特别是临近期末发生的复杂交易,对该交易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存在疑问)(★) | |
在经济环境及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从事重大经营或重大跨境经营 | |
利用商业中介,而此项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确的商业理由 | |
在属于“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开立重要银行账户或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经营,而此类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确的商业理由 | |
b)组织结构复杂或不稳定[浑水摸鱼] | 难以确定对被审计单位持有控制性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
组织结构过于复杂,存在异常的法律实体或管理层级(★) | |
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或治理层频繁更换(★) | |
c)对管理层的监督失效[趁虚而入] | 管理层由一人或少数人控制(在非业主管理的实体中),且缺乏补偿性控制(★) |
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督无效(★) | |
d)内部控制要素存在缺陷[趁火打劫] | 对控制的监督不充分,包括自动化控制以及针对中期财务报告(如要求对外报告)的控制 |
由于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信息技术人员不能胜任而频繁更换(★) | |
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无效,包括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缺陷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