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要点 | 政府审计 | 注册会计师审计 |
执行主体 | 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审计局)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对象 | 政府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 企事业组织财务收支 | 企业财务报表 |
审计目标 | 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和具有效益 | 确定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是否公允编制 |
标准 | 《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 | 《注册会计师法》和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
行为性质 | 行政行为 | 市场行为和有偿服务 |
经费或收入 来源 | 财政预算且由政府保证 | 和审计客户协商 |
取证权限 | 有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具备更大的 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协助、反馈和提供材料 | 有关单位有责任配合,但不具备 行政强制力,很大程度上有赖于 企业及相关单位配合和协助 |
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 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 | 提请企业调整或披露,没有行政 强制力,如企业拒绝,酌情出具 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