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五·人员交流

【原则5-1】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

1)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人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a)修改审计计划;

b)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c)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