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下列事项:

(1) 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

2)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

3)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价政策和目的。

2.管理层实施舞弊的例子有:

1虚构关联方交易条款,以对交易的商业理由作出不实表述;

2)采用欺诈方式,安排与管理层或其他人员之间按照显著高于或低于高价的金额进行资产转让交易;

3)与关联方(如特殊目的实体)从事复杂的交易,以使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存在不实表述。

3.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4.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5.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应当:

1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通报

2)在适用的财报编制基础规定下,要求管理层识别与新识别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并询问其关系及未能识别出的原因

3)对新识别出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4)重新考虑相关风险,如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5)如果管理层不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看似是有意的,考虑是否存在舞弊,并考虑是否有必要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

6.识别出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

1)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如有);

2)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7.如果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认定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司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则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项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8.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 层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关联方相关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