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了一个用以缴纳税款的专门账户,除此以外,与乙银行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且余额不重大,未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2)审计项目组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311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201312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较11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因此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至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审计项目组收到的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行不保证回函的准确性,接收人不能依赖回函中的信息。审计项目组致电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该回函可靠,并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银行的电话沟通内容。
6)甲公司管理层拒绝审计项目组向客户丁公司寄发询证函。


<1>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 、针对上述第(6)项,指出审计项目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