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需要对期初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

1.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2.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3.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二)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并考虑其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2.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3.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三)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1.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

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可以为存货期初余额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

(2)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

(3)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2.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长期借款,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获取审计证据,还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函证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部分审计证据。在其他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