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与计量

代销商品

视同买

断方式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支付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销售方式

发出商品时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

期收款销售商品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

属于融资交易

不确认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按售价确认收入

售后租回

参见租赁准则

以旧换新销售

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提示】

①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按上述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相同,因此售后回购业务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②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③对于能够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对于估计的退货部分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差额转入预计负债中,税法上应全额确认收入,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1)代销商品

(2)预收款销售商品

①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额并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