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及其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9%,机器设备及存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标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甲公司2×20年至2×22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20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合同,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商标权X和设备Y,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商标权X的原价为4000万元,已累计摊销2800万元。其在2×20年12月1日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2120万元。
②设备Y的原价为14000万元,已累计折旧9800万元。其在2×20年12月1日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5650万元。
乙公司换出一宗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该土地上的厂房以及厂房内一条生产线,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土地使用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3924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为3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
②厂房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1526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③生产线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226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60万元。
2×20年12月14日,甲乙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法律手续,各自取得各自换入的资产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为换入生产线发生保险费3.4万元,已以银行存款支付;换入的生产线立即投入改扩建工程;甲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仍沿用原来的使用年限、折旧或摊销方法、预计净残值。
(2)2×20年12月14日,甲公司开始以出包方式对该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银行存款支付不含税工程款项575万元,并收到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为51.75万元。改扩建过程中拆除了一台不再需要的旧设备,其账面价值为203.4万元,无转让价值和使用价值,经批准计入损益。
2×20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于当日投入使用。改扩建后,该生产线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变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3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3)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在对该生产线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减值迹象。在减值测试过程中,甲公司预计该生产线在未来4年内每年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预计第5年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及该生产线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形成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400万元;假定按照5%的折现率和相应期间的时间价值系数计算该生产线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合适的;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00万元。已知,复利现值系数如下:(P/F,5%,1)=0.9524;(P/F,5%,2)=0.9070;(P/F,5%,3)=0.8638;(P/F,5%,4)=0.8227;(P/F,5%,5)=0.7835。
(4)2×22年1月1日,该生产线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5.12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22年6月30日,甲公司再次采用出包方式对该生产线进行改良。当日,该生产线停止使用,开始进行改良。在改良过程中,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总价款243.88万元(不考虑增值税)。2×22年8月20日,改良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于当日投入使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22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未发生减值。
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