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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公司拥有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对于该项资产,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5年1月1日,阳光公司通过市场调查,认为该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5年1月1日,该写字楼的原价为5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账面价值为4 500万元,公允价值为5 200万元。假设20×5年1月1日投资性房地产计税基础等于原账面价值,阳光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则阳光公司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20×5年1月1日,阳光公司在将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账务处理如下:提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5 200万元,计税基础为4 500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00×25%=175(万元)。200为公允价值为5 200万元与该写字楼的原价为5 000万元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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