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
盈余公积(倒挤,可借可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倒挤,可借可贷)
涉及所得税影响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