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收入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
  A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外贸进出口贸易,其中自营进出口贸易收入占总收入的2/3,代理进出口、转口贸易收入占总收入的1/3A公司在核算代理进出口、转口贸易业务时,将从客户收取的全部款项和支出的全部款项(包括上述业务中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的采购价款及相关税费)分别按全额确认为收入和成本;但公司代理的进出口商品价值并未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存货项目。
  从事代理进出口、转口业务时,代理方A公司通常与委托方进行权利和义务约定,签署代理协议。

  问题:
  (1A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收入应按总额确认还是净额确认?
  (2A公司应在何时确认代理进出口业务收入?
  (3)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商品是否应计入A公司期末存货?
  解析:
  (1)本案例中,A公司的日常活动是根据代理协议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以赚取代理佣金,而并非自身进行进出口贸易买卖商品以赚取商品差价而获利,因此A公司仅应当将其赚取的代理佣金收入确认为收入,即以净额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根据A公司签署的前述代理进口协议中对委托方和代理方的权利、责任条款以及A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对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准则讲解和美国紧急任务工作小组公告《第99-19号——委托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与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中的相关指引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可以作如下判断:A公司在代理进出口业务中扮演代理方角色;A公司应按净额法确认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收入,即按A公司向委托方收取的代理佣金金额确认收入。

  (2A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
  根据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如果在A公司收取B公司货款并向B公司发货后,与该项代理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己转移,且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也都得到满足,A公司应在与B公司的代理协议履行完毕时确认代理佣金收入。
  (3)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商品是否应计入A公司期末存货
  A公司作为代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对购入的代理货物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