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的确认
  上市A公司是主要从事工业专用装备及大型特殊钢精锻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大型锻件生产企业。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第三方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材料“销售”给B公司并委托B公司进行加工,同时,与B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具体交易安排如下:
  (1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同日,A公司与B公司也签订了《采购合同》。同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和采购合同内容交易标的、数量是一样的,但交易价格略有差异,一般是采购价格大于销售价格。
  (2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的合同要素,类似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标题直接为:A公司采购(加工)合同或销售(加工)合同;合同内容显示:委托方为A公司,加工方为B公司;质量技术标准为:按委托方图纸尺寸及技术要求加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外协加工合同(分为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在管理上可一一对应。比如上市公司A与无关联第三方客户签订《A公司釆购合同》中,如果销售合同编号为:XS-A-2012-12-2A(其中“XS”意为销售),对应的采购合同编号为:CG-A-2012-12-2B(其中“CG”意为采购)。A公司销售凭证后面有提货单、销售通知单;采购合同后面附有釆购入库单。

  (3A公司对采购合同不具有撤销的权利。加工方收到待加工的材料后,必须严格按照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加工)合同要求加工后再销售给A公司,除此之外,加工方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等材料。加工期间,加工方应妥善保管所加工材料。由于加工方保管不善致使A公司之供料毁损、灭失的,由加工方承担责任。但非加工方保管不善导致的A公司之供料毁损、灭失,A公司承担相应风险。A公司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占比非常小的辅助材料由加工方自行采购。
  (4)票据方面,根据销售(加工)合同和相应的采购合同,A公司分别向加工方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并从加工方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A公司将采购价款高于销售价款的差额支付给加工方。
  问题:A公司的上述经济业务作为销售与采购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解析:
  (1)在该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B公司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加工,同时,与B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A公司分别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并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由于“A公司对采购合同不具有撤销的权利,且在交易一开始,A公司即与加工方同时签订销售(加工)和采购(加工)合同,锁定材料销售价格和加工后产品的采购价格”,因此在该交易中,加工方的收益是固定的,在交易一开始即被锁定,加工方并不会承担与加工材料有关的价格变动风险,也不存在加工后的产品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其次,待加工材料发送给加工方后,非加工方保管不善导致的A公司之供料毁损、灭失,A公司承担相应风险。此外,因“加工方无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等材料”,因此加工方无法享有与所加工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即通过处置或使用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且加工方并不能对该等材料实施有效控制。

  (2)委托加工模式下所加工的材料物资,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根据A公司与加工方签署的销售和采购合同,A公司与加工方的交易实质上属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垫付少量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在此交易中A公司仍然保留与所加工材料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继续管理权及有效控制,所加工的材料仍然属于A公司的存货。
  综上所述,与所加工材料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权并未从A公司转移给加工方,而是仍然保留在A公司,故A公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当将整个业务作为委托加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