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每股收益的列报(★★★)
  【历年试题涉及本知识点情况】
  主要是客观性题目,个别情况出综合题,考点集中在重新计算问题上,几乎年年出题。
 
(一)重新计算

  1.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
  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
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计算题】某企业2016年和201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5万元和770万元,20161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400万股,20164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80万股20177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161231日总股本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201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正确答案』
  2017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40080)×1.3×12/12624(万股)
  2
01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770/6241.23(元)
  201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12/1280×9/12)×1.3598(万股)
  201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65/5981.11(元)

  2.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
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计算题】某企业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 600万元,20×71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4 000万股,20×76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76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5股配1股(4 000÷5800万股),配股价格为每股5,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77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20×6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20×7 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正确答案』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
11×4 000+配股收到的款项5×800)÷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4 000800)=10(元)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11÷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6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调整系数1.12(元)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9 600÷(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4 000×调整系数1.1×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6/12+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 800×6/12)=2.09(元)

  3.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例·计算题】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00 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50 000万股。201711 日,甲公司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600万股优先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该批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可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20171231 日,甲公司宣告并以现金全额发放当年优先股股息,股息率为6%。根据该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将该批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优先股股息不在所得税前列支。2017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0 000100×600×6%196 400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196 400/250 0000.79 (元)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4.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列报
  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企业如有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分别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