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
1.相关规定 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规定相同。 | 1.相关规定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2.会计处理 (1)按期(月)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 2.会计处理 提醒: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2)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2)取得的租金收入 同左 |
(3)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