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具体判断如下:
(一)判断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否为可变回报
(1)可变回报的定义
享有控制权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可变回报的形式
投资方在评价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以及可变的程度时,需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最典型回报的例子是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等等。
(二)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权利是指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权力只表明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并不要求投资方实际行使其权力;
(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而不是保护性权利;
(3)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
(4)权力通常表现为表决权,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