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3.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