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确认条件:

●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时点:

租赁期开始日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注意:

企业取得的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开始,才能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1.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2.外购投资性房地产

3.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

1.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2.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企业购入的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单独确认的,应按照不同部分的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将成本在不同部分之间进行分配。

3.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二、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改扩建后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在建”明细账核算,完工后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等。

●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