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管金额大小)。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

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出租人应当根据应确认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长期待摊费用),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3.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