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

公式:稀释每股收益=(原净利润+增加的净利润)/(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潜在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
权等


  1.潜在普通股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分子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经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税后影响额;分母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股的加权平均数。

  2.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稀释性。


  调整时,分子一般不调整,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行权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行权认购的股数×(1-行权价格/普通股平均市价)


  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


 对投资者来说,每股收益是一个综合性的盈利概念。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之间具有相当大的可比性,因而在各上市公司之间的业绩比较中被广泛地加以应用。


  (1)每股收益越高,表明投资价值越大。


  (2)每股收益不能反映股票的风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