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1.并购目标企业的选择

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企业整体的税务负担较小

亏损的企业

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获得抵税收益(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

流通环节的减少,减少流转税纳税义务

  2.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1)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使用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合并环节的纳税义务,获得抵税收益。
  当采用股权支付不会对并购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时,应该优先考虑股权支付,或者尽量使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争取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2)非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合并企业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并且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需要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1.分立方式的选择
  (1)通过新设分立可以使单个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或者通过新设分立,使某些新设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从而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
  (2)通过存续分立,其一可以将企业某个特定部门分立出去,获得流转税的税收利益。比如企业可以将原来的销售部门分立为一个新的销售公司,在出售消费品给销售公司时,适当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应当参照社会平均销售价格),从而降低消费税负担。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出售。
  分立企业应该优先考虑股权支付,或者尽量使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争取达到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