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直接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企业联营、合营和设立子公司等行为,由于这类投资规模较大,选择范围广,存在较为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在投资组织形式、投资行业、投资地区和投资收益取得方式的选择上进行筹划:

1)投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①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所得税的纳税规定上有所不同,公司的营业利润在分配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当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面临着双重税收问题。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②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能需要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从税法上看,子公司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根据企业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本均、税率差别等因素来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能合法、合理地降低税收成本。


2)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
我国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尽可能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行业。如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
由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不同地区的税负各有差异,企业在选择注册地点时,应考虑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向海外投资时,由于不同国家税法有较大差异,应该仔细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


4)投资收益取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投资收益由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两部分组成,但这两种收益的所得税税务负担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企业卖出股份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选择回报方式时,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地位,使被投资企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这样可以减少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