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时间的确认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
“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
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