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第四章+禁止交易行为  发表于:Thu Jun 22 09:04:32 CST 2017

天使琴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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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幕交易行为

范围:(1)自己买卖;(2)建议他人买卖;(3)泄漏该信息、他人买卖。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虚假陈述行为:

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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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6-23 15:06:08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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