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 | ≤“20年”,“超过部分”无效 | |||||
不定期租赁 | (1)6个月以上未书面;(2)无法确定租赁期;(3)未续租但实际履行 | |||||
维修义务 | 由“出租人”承担 【注意】出租人未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
改建 | “未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
承租人单方解除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 |||||
转租 | 出租人同意 | 转租合同继续履行→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赔偿 | ||||
出租人不同意 | 可以解除合同 | |||||
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
房屋租赁 | 合同效力 | 未取得建工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 无效或超过部分无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延长使用期有效 | |||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同商品房预售合同 | |||||
一房多租 | 合同 | 均有效 | ||||
履行顺序 | 占有→登记→成立 | |||||
承租人优先权 | 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
排除事项 |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注意】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 |||||
承租人解除权 | (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2)权属有争议 (3)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 | 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