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条件 | 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 |
收购方式 | 全面要约 |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
部分要约 |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 |
公平收购 | 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 |
不同种股份可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020年新增) | ||
支付方式 | 现金 | (1)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 (2)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 |
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 | 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 |
现金与证券相结合 | ||
收购期限 | 30≤收购期限≤60 | |
撤销要约 | 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 |
变更要约 | 公告 | 变更收购要约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
时间限制 |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
内容限制 | 不得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2020年新增) | |
要求 |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
收购人的义务 | 报告义务 | (1)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
禁售义务 |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
锁定义务 |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2020年重大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