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 | |
优先股 | 优先 | 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
放弃 | 决策权;红利分配权 | |
限制 |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不能超过已发行的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 |
参与表决 | ⑴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⑵“—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⑷发行优先股 【注意】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 | |
表决权恢复 | 累计3个会计年度,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 |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 ||
记名股 |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 【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