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

优先股

优先

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放弃

决策权;红利分配权

限制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不能超过已发行的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参与表决

⑴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⑵“—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⑷发行优先股
【注意】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

表决权恢复

累计3个会计年度,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记名股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
【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