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

诉讼列置

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

审理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支持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驳回起诉

滥用股东权利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滥用有限责任

通过“转移公司财产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